在河南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赵坤律师。他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在刑事辩护领域绽放着独特的光芒。
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中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他拥有十五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是国家二级律师,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如此,他还在多个律师协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如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等。他还是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业务导师以及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在郑州市律师协会中,他担任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并且,他连续多年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奖),还荣获郑州市律师协会二 0 二四、二 0 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
赵坤律师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刑事辩护案件,像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等常见业务游刃有余,对于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各类刑事案件,都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
除了刑事辩护,赵坤律师还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展现出专业实力。他也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可,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
在执业理念上,赵坤律师始终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准则。在他执业的十余年里,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在许多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让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案件取得实质性无罪的良好效果,为不少无辜的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
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感受赵坤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翟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翟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将自己 1 岁多女儿掐死,随后持刀自杀未遂,本案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翟某先后经历了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等程序。赵坤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敏锐地发现其家族存在精神病史,再结合作案动机和行为方式违背常理,怀疑当事人存在精神类疾病,于是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起初,办案机关认为无需鉴定,多次口头驳回申请。但赵坤律师并没有放弃,他提交了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会见观察到的精神异常表现以及家族精神病史,还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进行专业沟通,阐述鉴定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这个案例充分体现出赵坤律师在会见时对当事人精神状态观察的重要性,也证明了程序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专业文书与有理有据的沟通能够推动辩护意见的落地。
案例二:胡某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当事人供述其通过多个 QQ 账号为他人搭建网站、代买服务器,获利七八万元,后续又供述诈骗金额约 20 万元。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果断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最终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在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他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存在有罪供述,赵坤律师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被释放。这个案例提示,刑辩律师要敢于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案例三:张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二手网络平台售卖网课账号,累计获利 80 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侦查、审查逮捕关键阶段,赵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核实交易细节,并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他的辩护核心观点是:当事人的全部交易属于真实对价交易,不存在一号多卖的情况。
赵坤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成为众多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