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坤律师
支部书记

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1-03 1 次 本站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辩护重心明显前移。过去不少人以为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庭审阶段,而实务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才是案件走向的关键转折点。在河南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赵坤律师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他对这一变化的体会颇为具体:很多案件的实质性转机,发生在当事人尚未被起诉之前。

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担任中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国家二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兼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并担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业务导师。连续多年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被评为郑州市律师协会先进工作者,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这些经历让他对刑事程序中的每一个节点都保持着职业敏感。

一、精神状态异常时,程序辩护不能缺位

赵坤律师曾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事人翟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将自己一岁多的女儿掐死,随后持刀自杀未遂,案件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翟某先后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接受委托会见后,赵坤律师注意到翟某家族存在精神病史,且其作案动机、行为方式明显违背常理,怀疑当事人存在精神类疾病,遂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办案机关起初认为无需鉴定,多次口头驳回申请。赵坤律师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提交了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会见中观察到的精神异常表现、家族病史情况,并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沟通,阐述鉴定对于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意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

这起案件说明,会见时对当事人精神状态的细致观察,往往能成为辩护的起点;程序性辩护并非“走形式”,依靠专业文书和有据可依的沟通,辩护意见是可以落地的。

二、只有口供,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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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诈骗案中,当事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当事人供述其通过多个QQ账号为他人搭建网站、代买服务器,获利七八万元,后续又供述诈骗金额约二十万元。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才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

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赵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存在有罪供述,辩护人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被释放。

这起案件提示,刑辩律师要敢于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三、真实对价交易与诈骗的边界

还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张某在二手网络平台售卖网课账号,累计获利八十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坤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的关键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交易细节,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辩护的核心观点是:当事人全部交易属于真实对价交易,不存在一号多卖等情形。围绕交易真实性、交付情况、买方实际使用情况等逐项梳理证据,辩护意见最终得以充分表达。

四、办案理念:办的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

赵坤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在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以及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案件的辩护。执业十余年来,他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他常以一句话警示自己:“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正是在这一准则下,多起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经专业法律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取得实质性无罪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也积累了一批刑事不批捕及缓刑的实务成果。

刑事辩护没有捷径,靠的是对案卷的反复研读、对程序的准确把握,以及在关键节点上不放弃的沟通。对于身陷刑事程序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找到一位熟悉本地司法实践、愿意在细节上下功夫的辩护律师,往往是漫长过程里较为踏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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